金融部门的课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公共经济学大辞典》第467页(4719字)

【内容介绍】:

运作良好的金融体系对于现代经济体系至关重要,因为它能够将资本引导到最佳用途上,而且能为企业经营和消费消费融资。

金融机构的范围很广,包括商业和储蓄银行、信贷协会、保险公司、养老基金以及经纪公司等。对金融机构的征税在很多方面与其他企业部门一样,但也存在着需要单独考虑的特殊问题。尽管金融机构一般都要缴纳各种特许税和印花税,但本文只考察与所得税和消费税有关的问题。

1.所得税

从原则上说,金融机构的所得应当与其他企业的所得计算方式相同。

尽管金融机构也缴纳一般的公司所得税,但它们的所得在许多方面常常得到特殊待遇(Neubigand Steuerle,1983;Johnson,1989,p.485-501)。

1.1 所得的时间确定

金融机构的所得计算比较复杂的一个表现是所得的时间确定。

一般来说,企业销售商品和服务,并不承担未来义务,尽管因担保和坏账而会发生成本。相比之下,金融机构通常在明确的时间范围内提供服务。

银行、保险公司、金融管理公司以及养老基金提供可能要持续很长时间的服务。因此,考虑贷款、保险以及其他金融活动导致的将来可能的支付,是金融机构的必不可少的活动。

银行(以及其他贷款者)是否可以对坏账进行特殊扣除,多年来一直还在激烈争论。普遍认为,银行应当在坏账发生时从所得中扣除。

有争议的问题包括:第一,坏账何时发生;第二,这种扣除是否足以补偿银行的损失,银行是否应当得到对坏账准备金的特殊待遇。下面用一个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的实质。假定一家银行以10%的利率向信誉很高的借款者发放贷款,该银行的所得等于10%的利息减去提供贷款的成本。又假定同一家银行以20%的利率向信誉很差的借款者发放贷款,其中的10个百分点利差作为补偿银行的损失,因为信誉不高的借款者不偿还借款的概率很高。即使经过一段时间之后,该银行在这两笔贷款上取得的收益相同,但这两笔贷款的所得类型时间格局,因为该银行在早期从风险较大而利率较高的贷款上取得了更多的货币。假定在预料到未来会有违约的情况下,银行持有一定的货币作为风险较高的贷款的准备金。

倘若该银行在所得发生时按所得流量被征税,那么,只有在坏账实际发生时银行才能扣除坏账。结果,银行在开始时在高风险贷款上取得较多的所得,从而会在开始时对高风险贷款缴纳了较多的税。

尽管这两种贷款的收入最终是相同的,但从现值角度来说,银行对高风险贷款缴纳了更多的税。

就对这两种贷款缴纳了现值相同的税的银行而言,银行在把资金配置于坏账准备金的同时,允许扣除坏这种账准备金。倘若准备金的数量等于低风险贷款的所得流量,那么,这两种贷款的税收现值可能是相同的,从而银行不会因从事高风险投资而受到惩罚。

反对允许银行扣除坏账准备金的论据是:如果银行试图以高估潜在损失的手段来隐瞒超额所得,因而拖延所得,降低其税收现值,这种扣除规定就会被滥用。

因此,要使坏账扣除公平的话,税法就必须允许仅等于所得流量的扣除。不过,鉴于银行贷款的复杂性和种类,这种制度要得到有效地管理会有很多困难。

在所得税制下,允许银行扣除坏账有两种主要方法。

第一,银行不享受特殊待遇,而是在坏账注销时进行扣除。

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由于预期的未来所得从不征收所得税,这样,预期未来所得和损失得到同等待遇。银行可以把一部分货币作为准备金,但这种准备金得不到优惠的税收待遇。

这种情况的主要管理问题是银行应当何时注销坏账,这种时间确定使问题复杂了。第二,银行可以为新发放的贷款购买保险,保险成本可以在购买保险时的所得中扣除。在发生损失时,扣除将被保险金所抵消,不会产生净纳税义务。

1.2 税收优惠的投资

所得税法也为金融机构提供了税收优惠,其形式多种多样。金融机构能够提供其所得完全免税的某些投资,这些投资的所得在其他情况下只能延期纳税;金融机构还能提供其利息所得免税的存款或债券。人寿保险公司能够提供投保人死后累积投资所得免交遗产税的人寿保单。

金融机构也能提供退休储蓄账户,退休之后从该账户提取所得时才征税。养老基金和其他退休账户的存款者,对于向这些基金或账户的缴款不纳税。这类投资所得只有在多少年以后提取所得时才纳税,故与应税投资相比,这类投资表现出很大优势。

1.3 资本收益与资本回收的区分

金融机构的另一个问题就是区分资本收益与资本回收。

从公司层次上说,属于债权人的任何所得对于金融机构而言都不应当是征税的;从个人层次上说,只有资本收益是应税的,而资本回收不应当征税。银行与保险公司在这一问题上有些不同。

就银行而言,它们的所得是投资所得与经营成本之间的差额。存款代表银行的负债而不是所得,提款代表银行负债的减少而不是成本。可见,银行的资本收益与资本回收不难区分。就保险公司而言,它们的所得来源于保险费(premium payments)和投资所得。

保险费既是一种对服务的支付,又是一种投资“存款”。应当说,只是对服务的支付部分才征税,因为投资部分必须收回。

但是,在实践中,很难把保险费中的这两部分区别开来。

1.4 其他问题

对金融机构的所得征税还有很多其他问题,包括通货波动和转让定价产生的所得征税问题。由于常常难以确定金融服务的应税交易发生地,按地理位置划分所得是一个很棘手的税收问题。这些问题也会发生在一般公司所得税中(Zins,1988,p.3-13)。

2.消费税

目前,世界各国普遍使用着几种不同的消费税,其中,增值税是一种比较广泛采用的一种消费税。金融机构的增值税待遇是一个难题(Tait,1988;Gillis,1990,p.83-94)。

这里集中讨论以发票法和目的地原则为基础的消费型增值税待遇,因为这是最普遍的增值税形式。在完善的税制下,增值税适用于所有形式的消费,包括金融服务。然而,在实践中,对金融服务课征增值税比较困难,这主要是因为计算金融服务的增值额问题很多。

2.1 银行

原则上,银行部门的增值额是可以计算的,即加总利润、工资、租金和利息,或者,投资所得减去资金成本(利息费用加上股票融资成本)和银行的其他成本。

但是,发票制要求每一笔交易都要计算出增值税税额。这在银行部门是不可能的,因为银行提供的大多数金融服务对于每笔交易没有具体明确的收费,服务的收费计算是以向借款者收取的利率减去向贷款者支付的利率。

2.2 保险公司

就提供伤亡保险(以及其他非投资保险形式)的保险公司而言,增值额主要是保费收入减去索赔支付的差额,但这不是它真正的“增值”。因此,保险业的增值额难以准确计算,不太适合征收增值。

2.3 对金融机构课征增值税的方法

一般来说,对金融机构课征增值税的方法有三种,即对金融机构免税、对它们实行零税率以及完全适用增值税。

采用发票法的大多数国家,对金融机构都免征增值税。免税的优点在于,即使金融机构不缴纳增值税,但很多金融服务提供给缴纳增值税的企业,也使得这些服务纳税。不过,由于免税不允许企业对它们的进项已缴纳的增值税抵扣,提供给缴纳增值税企业的金融服务可能会发生税收累积。尽管对进项已缴纳的增值税不能抵扣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增值税负担,但免税使得提供给不交纳增值税的家庭和企业的金融服务也不纳税。如果金融服务的出口是零税率,那么,免税使得国内金融机构同位于海外的金融机构相比处于不利地位。最后,倘若只对金融机构部分免税,这会产生如下问题,即进项已缴纳的增值税分配给应税和不纳税项目,从而这种税更容易逃税。

零税率的优点在于它避免了免税方法的很多弊端,但其缺陷表现在减少税收收入,且与其他消费活动相比,降低了金融服务的税收负担。

将金融机构纳入增值税课税范围的优点是:它十分明显地扩大了税基,且对金融服务与其他商业服务同等对待。不过,对保险业征税在确定提供给家庭的保险服务哪一部分属于消费、哪一部分属于投资方面,增加了管理难度。

。【参考文献】:

Gillis,M.,1990,The VAT and Financial Services,in M.Gillis and C.S.Shoup and G.P.Sicat,eds., Value Added Taxation in Developing Countries,World Bank.

Johnson, J.W.,1989,Common Trends in the Taxation of Banks,Thrifts and Insurance Companies,Taxes-The Tax Magazine 67.

Messere,K.C.,1993, Tax Policy in OECD Countries: Choices and Conflicts,International Bureau of Fiscal Documentation Publication BV.

Neubig, T. and C.E.Steuerle, 1983, The Taxation of Income Flowing Through Financial Institutions:General Framework and Summary of TaxIssues,OTA No. Paper 52,U.S. Treasury Department.

Tait,A.A.,1988,Value Added Tax:International Practice and Problems,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Zins,B.L.,1988,Current Developments in International Taxation of Financial Services and Products, Tax Planning International Review 15.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