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的经济双重征税减轻度的测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公共经济学大辞典》第440页(5580字)

【内容介绍】:

1.引言

本文的目的就是要界定公司税制下股息双重征税减轻度的测定方法,并根据不同国家实行的税制加以利用。

计算减轻度所依据的简单假设包括以下几种:第-,公司税完全由利润负担,亦即公司税提高会等量减少利润;第二,税后利润的股息分派比率是100%,就分劈税率制而言,这意味着全部利润按分配利润税率征税;第三,股息由居民个人获得;第四,在确定每一国家的“没有减轻”状况时,假定个人税和公司税的法定税率保持不变;第五,可用于分配的税前公司所得数量保持不变,与税率水平或减轻程度无关。

放宽100%股息分派假设并不影响减轻度,除非在归属税制下,因为在这种税制下,可利用的抵免超过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而且,这种抵免可不退还。

除了上述这些假设之外,减轻度的计算还要与下列三种情形相联系:

情形1:无论是公司纳税人还是个人纳税人,仅缴纳中央政府的所得税;.

情形2:个人纳税人面临着最大边际所得税税率,包括地方税,而公司面临着中央政府和以下各级政府的所得税;

情形3:个人纳税人面临着对股息课征的平均边际税率,而公司面临着中央政府和以下各级政府的所得税。

2.方法

在每一不同情形下,一单位公司利润的总所得税(公司税加上个人税)的减轻度等于一种既定公司税制下,没有减轻的总税负与完全减轻的总税负之间差额的实际减少百分比:

减轻度=(没有减轻的税负-实际总税负)÷(没有减轻的税负-完全减轻的税负)

就以情形2来说,在古典税制下,没有减轻的税额就是总所得税纳税义务:

没有减轻的税负=TY+[(1-T)Y]M

上式以及下列各式中各符号的经济含义如下:

Y——应税利润

T——总公司税税率(包括各级地方税),T=tn+tl

tn——中央政府公司税率

tl——各级地方政府的综合公司税税率

M——总最大边际个人税(包括各级地方税),M=mc+ml

mc——中央政府最大个人所得税税率

ml——各级地方政府个人税税率

当公司所得按纳税人的边际税率征税时,就出现完全减轻,即

完全减轻的税负=MY

这里不存在已付的公司税,因为公司税已在个人所得税之前缴纳了。实际总税收负担会因所实行的税制不同而不同,我们分别予以讨论。

2.1 古典税制

在实行古典税制的情况下,总所得税纳税义务(L)等于:

L=TY+[(1-T)Y]M

式中,TY表示公司缴纳的税额,[(1-T)Y]M表示对股息所得课征的个人税。实行古典税制的国家有比利时、卢森堡、荷兰、瑞士和美国等。

2.2 完全归属税制

在完全归属税制下,总所得税纳税义务(L)等于:

L=TY+{[(1-T)Y+TY]M-TY}

公司税 个人税

实行完全归属税制的国家有澳大利亚、芬兰、德国、意大利和新西兰等。

2.3 部分归属税制

在实行部分归属税制下,总所得税纳税义务的计算类似于完全归属税制下的总所得税计算,但不同的是归属抵免与所获得的股息有关而不是与公司缴纳的税额有关。如果作为税收抵免的股息比例为c,那么,总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就是:

L=TY+{[(1-T)Y+c(1-tn)Y]M-c(1-tn)Y}

公司税 个人税

实行部分归属税制的国家有法国、爱尔兰和英国等。

2.4 股息完全扣除制

在股息完全扣除制度下,公司对分配利润不缴纳中央政府税,而个人的税收待遇在各国不同。

在希腊,股息要缴纳预提税。

纳税人可能选择把来自记名股票的股息包括在应税所得中。在这种情况下,这种所得按普通税率征税,预题税可以从所得税中抵免。记名股票的预题税率是42%。这样,总纳税义务就是:

L={[(1-0.42)Y]M-0.42Y}

在挪威,股息只能从中央政府税收中扣除,故公司要就分配利润缴纳市政税。

就个人纳税人来看,国内股息免缴市政所得税,但不免向平准基金缴纳的税。因此,总所得税纳税义务是:

L=[(tl+te)/(1-tn)]Y+[1-(tl+te)/(1-tn)]Y(mc+me)

式中,te代表向税收平准基金缴纳的公司税,me代表向税收平准基金缴纳的个人税。

2.5 股息部分扣除制

对于瑞士公司来说,只要股息的获得者负有纳税义务,那么,新发行股票的股息就是可扣除的。年度扣除限额是发行数量的10%,总扣除限额是发行数量。

这种扣除的特殊性使得总所得税纳税义务的计算变得更为复杂,需要对利率和股息增长等作些额外假设。此外,税收平准准备金的效应也必须予以考虑,因为它允许公司把30%的股本分配给该准备金。总所得税纳税义务的计算如下:

L=(T-d)Y+[1-(T-d)Y]M

公司税 个人税

式中,d代表新发行股票的股息可从公司所得税中扣除的实际额。

2.6 股东部分减免制

在股东部分减免制度下,总所得税纳税义务在各国间是不同的,因为各国所采取的制度不同。

在奥地利,公司所得全部征税,而分配利润按累进个人所得税率的一半征税:

L=TY+0.5[(1-T)Y]M

公司税 个人税

在加拿大,来自加拿大公司的股息包括在应税所得中的部分总计达25%,而可享受的抵免为所获得股息的16.67%,此外还可享受省级抵免。省级抵免是各省税率的一定比例,所以,联邦-省的综合股息税抵免在各省间不同。为了计算方便,我们使用加权平均的省级税率62%,则省级抵免为10.33%(16.67%的62%),综合抵免为27%。在情形2和情形3的情况下,总所得税纳税义务为:

L=TY+{[(1-T)1.25Y]M-0.27[(1-T)Y]}

公司税 个人税

在情形1的情况下,股息税抵免是16.67%。

在丹麦,股息要缴纳预提税,每年不足3万Dkr的股息适用30%的税率,超过3万Dkr的股息税率为45%。后一种税率是在情形1和情形2使用的税率。在情形1和情形2情况下,按照丹麦税制,总所得税纳税义务为:

L=TY+0.45(1-T)

公司税 个人税

在情形3的情况下,股息的平均税率取代45%。

只要符合某些条件,冰岛就可以看作是实行着股息部分扣除制和股东部分减免制,减轻度很可能超过100%。但从本文的目的来看,假定获得的股息不到个人持有股票总量的15%,股息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在这种假设条件下,总所得税纳税义务为:

L=(T-d)Y

其中,d等于股息从公司所得税中的实际扣除或总值的15%。

日本实际上实行的是古典税制,但纳税人可以从其所得税中扣除所获得股息的7.8%(5%的国家税和2.8%的地方税)。在情形2和情形3的情况下,总所得税纳税义务是:

L=TY+{[(1-T)Y]M-0.078(1-T)Y}

公司税 个人税

在情形1的情况下,7.8%的所得税扣除变为5%的扣除,即地方扣除不在此列。

在葡萄牙,25%的预提税是最终应缴纳的税额,除非股东选择了其他方式。如果股东做出这种选择,则基本公司所得税的35%的税收抵免就包括在应税所得中,可从税额中扣除。在这种情况下,总所得税为:

L=TY+{[(1-T)Y+0.35tnY]M-0.35tnY}

公司税 个人税

西班牙实行的税制是在公司层次上,分配利润按普通所得纳税,在个人层次上,纳税人获得的股息的10%可从其所得税中扣除。因此,总所得税为:

L=TY+{[(1-T)Y]M-0.1(1-T)Y}

公司税 个人税

3.结论

按照上述界定方法,结合OECD一些国家实行的税收制度,实际计算出来的减轻度情况如下:

第一,在实行古典税制的国家(如比利时、卢森堡、荷兰、瑞士和美国),公司税没有减轻。无论是否考虑了地方税,也不管个人所得税税率的水平如何,这一结论都成立。

第二,在实行完全归属税制的国家(如澳大利亚、芬兰、德国、意大利、新西兰等),在中央政府一级完全减轻了公司所得税。但考虑到各级地方税,公司所得税就不是完全减轻了(如德国)。但在意大利,尽管存在地方税,可是,由于对个人所得不征收地方税,因此,减轻度不受地方税的影响。

第三,在实行股息完全扣除的国家(如希腊和挪威等),在中央政府层次上公司所得税得以完全减轻。

第四,在其他国家,各国间的减轻度差异很大,而且即使在同一类国家里也如此。

例如,在实行部分归属制的国家(法国、爱尔兰、英国),减轻度从英国的65%到爱尔兰的50%不等。

第五,个人所得税税率的选择影响着奥地利、丹麦、冰岛、日本、西班牙和土耳其的减轻度。

第六,最后一点需要指出的是总税收负担(即公司税和个人税的综合负担)与公司税制选择之间的联系。就实行古典税制的国家来看,平均名义总所得税负担为65%,这与实行完全归属税制国家的税收负担仅为50%相形成了对照。因此,总的来看,实行完全归属税制的国家比实行古典税制的国家所选择的分配利润综合税率要低。。【参考文献】:

个人所得税与公司所得税一体化的一般方法(Integration Mechanics of Personal and Corporate.Income Taxes)

公司税制融资非中性的测定方法(Method for Measuring Financial Non-Neutralities in Corporate Tax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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