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社会
书籍:哲学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广东人民出版社《哲学辞典》第121页(549字)
马克思主义以前的哲学中始自18世纪用来表示社会关系,而在狭义上表示财产关系乃至表示整个资产阶级社会的一个术语。
英国和法国唯物主义者的市民社会理论,其主要缺点在于不理解市民社会对生产的依赖关系,而用人的自然本性、政治使命、政体和立法的形式、道德等来解释市民社会的形成。市民社会,即社会联系的总和,被理解为一种外在于个体的东西、一种个体活动得以展开的“环境”。
黑格尔把市民社会理解为建筑在私有制基础上的“需要体系”、财产关系、等级关系和法律关系等,从而猜测社会发展的某些规律。
在这里,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表现为把市民社会看成是从属于国家的东西,把国家同市民社会区别开来,认为国家是客观精神的真实形式。
马克思在早期的着作中,曾使用过市民社会这个术语和概念。第一次使用是在1843年,是出于批判黑格尔的缘故,那时他已注意到市民社会的客观性质和经济基础。
马克思把市民社会理解为家庭、等级和阶级的组织、财产和分配的关系,总之是理解为社会存在和社会活动的形式和方式,人们的实际生活和活动的形式和方式。因此,他着重指出,把个体和市民社会对立起来是毫无根据的。
后来,马克思用严密的科学概念(社会经济结构、经济基础、生产方式等)的体系代替了“市民社会”这个不够确切的术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