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素论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广东人民出版社《哲学辞典》第169页(711字)
一种实证主义的社会学概念,从19世纪末起流行于西欧和俄国(韦伯,Г.莫斯卡,柯瓦列夫斯基,Н.卡列耶夫)。
因素论的主要特点是否认社会学的一元论,否认历史和社会的统一基础,承认大量价值相同的各种因素(经济、宗教、道德、技术、文化等其他因素)之间的机械的相互作用。因素论是多元论在社会中的表现,它否定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否定各种社会现象之间的内在联系,从而滑到主观唯心主义立场去了。因素论的拥护者没有能力制定出科学的社会理论,他们认为社会科学和历史科学的基本任务是描述社会、技术、文化等因素的外部的相互作用。
列宁、普列汉诺夫、拉布里奥拉等人曾提到这一理论中的某些积极方面(如因素论试图具体分析社会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各种因素),同时指出:它在理论上是完全站不住脚的,是方法论中的机械论,因此,它无力洞察社会现象的本质。
当今仍然存在改头换面的因素论。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学的某些代表人物,认为技术和工业是社会发展诸因素中具有决定性的因素(例如,у.ф.奥格本的所谓“文化落后论”、Р.阿伦,У.罗斯托的“工业社会学”或“工业文明”、贝尔的“后工业社会”理论以及某些未来主义的观点),或认为整个经济是决定性的因素(К.谢泼德的所谓“经济文明”)。
从这些学者的观点看,凡是他们特意提出来的因素就是决定性的因素。因素论中这些新概念的出现乃缘于承认诸如技术、工业这些物质生产重要方面的作用,在今天,也还是缘于承认与现代科学技术进步密切相关的社会经济方面和精神方面具体过程的作用。然而,这些因素的作用被不恰当地夸大了。
因素论的现代变种,在认识论根源上乃发端于新实证主义和庸俗唯物主义的社会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