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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

书籍:哲学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广东人民出版社《哲学辞典》第264页(484字)

关于国家和法之起源的一种唯心主义学说,该学说认为国家和法的产生是人们之间自觉订立契约的结果。

从这一理论的追随者的观点看来,在社会和国家出现之前曾存在一个无政府的极度混乱时期并进行着“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或者按另一些人的观点,那时曾有过田园般的自由。据说人们似乎曾长期处于“自然状态”之中,而这种自然状态的总的特点是无限的个人自由。人们是为了保障自己的安全、私有财产和其他个人权利,才自觉放弃这种自由以利于国家的建立。早期的关于国家起源于契约的思想,远在古代就已经有了(墨子、智者派、苏格拉底、伊壁鸠鲁)。17—18世纪,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和君主专制的斗争中,社会契约论也得以充分发展起来(霍布斯、伽桑狄、斯宾诺莎、洛克、卢梭等人)。社会契约论是资产阶级指望在政治上获得统治地位的思想根据。社会契约论的资产阶级局限性,其主要表现在,它断言拥有私有财产的“自然”权力是永恒不变的,并以此为人们经济上的不平等作辩护。社会契约论还得到俄国(如拉吉舍夫)、美国(如Т.杰斐逊)及其他国家的一些启蒙思想代表人物的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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