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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行动理论

书籍:哲学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广东人民出版社《哲学辞典》第267页(658字)

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学的主要流派之一,这一流派发端于М.韦伯,正是韦伯提出社会行动这一概念的。

按照韦伯的意见,社会行动这个概念是指在行为者赋之以主观意义并同时指望于别人之行为的情况下他所发出的全部行为(因此,例如本能的反应就不是社会行动)。根据韦伯的观点,社会行动是社会现实的一个主要因素,而社会制度、社会集团及其他社会共同体则仅仅是对个人某种行动加以组织的结果和方法。后来,社会行动这一概念首先由持有社会——原子论观点的社会学家(ф.兹纳涅茨基、Р.凯伯、ДЖ.霍曼斯等人)进行了阐发。

帕森斯力图把这个概念同关于组织和监督个人的社会行动的社会体系之层级的概念结合起来。他分析了社会行动组织的四个主要层次(或者叫行动体系的层次):(1)生物体层次;(2)个人层次;(3)社会体系层次;(4)文化体系层次。行动在每一个层次上进行都是同解决四个功能性问题联系在一起的。这四个功能性问题是:“维持原来的样式”,达到目的、整体化和适应。在他的社会行动理论中最主要的问题是平衡问题,即维持现存社会体系的稳定性问题。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人们的活动不能被归结为去遵循公认的行为样式,正如不能被归结为人们去扮演一定的社会角色一样。虽然人们在社会及其先前发展所提供的条件和环境下行动,但他们自己会创造自己的历史。

列宁写道:“……唯物主义的社会学者把人与人间一定的社会关系当做自己研究的对象,从而也就是研究真实的个人,因为这些关系是由个人的活动组成的。”(《列宁全集》第1卷第3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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