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广东人民出版社《哲学辞典》第287页(894字)
现象内部的本质的稳固的联系,这种联系决定着现象合乎规律的变化。
根据对规律的认识,可以准确预见过程的动向。规律的概念相近于规律性的概念。规律性是内容上相互联系的、能保证系统变化固定趋势或方向的规律之总和。而规律表示的是本质的一个方面,对本质的认识在理论上是与由经验过的事实向表述所研究的过程之规律过渡相吻合的。“规律是宇宙运动中本质的东西的反映”(《列宁全集》第38卷第160页)。在客观世界里,规律的类型极其繁多。有一些规律表示某一客体诸特性之间功能上的相互联系(如质量与能量的相互联系规律);另一些规律则表示诸物质客体之间在范围巨大的体系中的相互联系(如电磁与引力的相互作用规律),诸体系本身之间的相互联系或体系发展中不同状态或不同阶段之间的相互联系(如熵的增大规律、量变到质变的转化规律等)。规律还可按普遍性的程度和有效范围加以区分。
局部规律或特殊规律表示物体的物理、化学或生物的具体特性之间的联系。
普遍规律则表示物质的种种普遍特性及其种种普遍属性之间的相互联系。
普遍规律表现在物质的一切已知的结构水平上,为辩证唯物主义、物理学、控制论、生物学等学科所研究。世界上的一切现象都服从于一定的规律,也就是说,世上的一切都受到客观规律的决定和制约。
这种决定作用具有不同的形式和规律。如果体系的前一种状态同样地预先决定了体系的后一种状态,那么,这一体系的变化就服从于动力规律,服从于同义决定。而如果在一个复杂的体系中前一状态非同义地决定着后一种状态,那么,这一体系的变化则服从于概率统计规律。在自然界里,规律的实现是无意识的,是物体的客观相互作用的结果。而在社会里,一切社会规律的实现均有赖于人们自觉的、有目的的活动,有赖于主观因素。规律能否实现取决于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造成相应的条件,便能使源于规律的结果由可能转变为现实,但是,这并不是人们在创造规律本身,而只是按照自己的需要和利益去限制或扩大规律作用的范围。规律本身的存在是客观的、不以人们的意识为转移的,规律是物体的各种特性之间或各种发展趋势之间必然的、本质的、内在的相互关系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