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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哲学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广东人民出版社《哲学辞典》第334页(642字)

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这种意志的内容决定于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及其利益。

法是由国家政权规定或批准的种种准则和守则的一个体系。法律准则的特点在于,执行这些准则需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保证。

法作为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该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决定的。同时,它又使生产关系以及基于生产关系之上的其他社会关系得以形成和巩固下来。

历史上法的类型是同社会经济形态相适应的。奴隶占有制的、封建主义的和资产阶级的法的共同点,是通过这些法把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统治和被统治的关系以及剥削和被剥削的关系固定下来。奴隶占有制的法和封建主义的法公开确立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权力,公开确认统治阶级的特权地位。资产阶级的法具有伪善的性质,因为它反映和巩固资本家的实际权利,而给劳动人民的却是纯粹形式上的权利。在帝国主义时代,资产阶级在很大程度上已抛弃了它所建立的法制,转而采取超越法律范围的镇压方法。在对抗性的社会中,法也会受到阶级斗争的影响,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作为阶级力量对比的标志。但是,统治阶级在劳动人民的压力下被迫作出的让步决不会改变法的阶级内容。社会主义的法在本质上是一种新型的法,它巩固以社会主义所有制为基础的友好互助的生产关系,它是建设共产主义的工具。

社会主义的法是提到法律高度的人民的意志,它在历史上第一次规定了并切实保证了真正的民主自由。与资产阶级的法不同,社会主义的法给予劳动人民种种实际权利,这些权利还受到国家所掌握的一切手段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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