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与个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广东人民出版社《哲学辞典》第507页(835字)
“集体”这个概念可以归结为下列特征:(1)个人在某一共同任务基础上的结合;(2)个人之间的协同动作和相互帮助;(3)个人之间的固定联系;(4)某种组织形式。
加入任何一个集体而成为其中一员的个人(参见个人与社会),他与这个集体便发生某种关系。这种关系之性质取决于该集体所处的社会环境,还取决于该集体所从事的活动的种类和形式。例如,资本主义企业中的生产集体与社会主义生产集体之间就存在着本质区别。
在资本主义社会里,生产集体内部的相互关系受到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互对立现象的制约,而这种相互对立现象在资本主义社会范围内是不可能消除的。
由此便出现这样的一种情况:真正的自由与对某一集体的隶属关系是不能并存的,一个人只能在集体之外才能表现其个性。无论是对集体利益的错误观点(如小团体主义、“人道关系”论),还是对个人利益的错误观点(如个人主义、无政府主义)都可能存在。
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为在集体与个人的利益、目的相一致的基础上确立集体与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创造了良好的条件。社会主义社会所固有的、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和实践,正日益扩大自己对一切集体的影响作用,而不管这些集体所从事的活动的种类及由此而出现的差别如何,这些差别涉及相互联系、往来的密切程度(如在工厂这样一些从事物质生产的集体中,这种程度较低);涉及集体内部的各种最严格的规定,例如在都队中,涉及思想因素所占比重的程度,这一点在党的集体中表现得最清楚。
马克思主义的一个着名原理——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有可能获得全面发展自己的天赋才能的条件,因而,也只有在集体中才能有个人的自由——对社会主义社会中所有集体都是同样适用的。但是,这一原理能否实施、贯彻在很多方面还取决于各种主观因素:取决于集体成员的状况及其利益;取决于集体所有成员相互关系中的原则性和真诚的程度;取决于集体的领导者是否熟悉业务、秉公办事,能否尊重集体成员的意见、合理行使自己的领导权等方面的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