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税或继承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539页(433字)

广义的遗产税,是对死亡者遗留财产和对继承者继承的遗产课征的税收。

狭义的遗产税,是指对财产所有者死亡后遗留的财产课征的税收,故亦称“死亡税”。各国遗产税课征制度依课征方式不同可分为三类:①总遗产税,对财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总额综合进行课征。

一般采用累进税率,规定起征点,按遗产总额减去负债后的净额,依遗产转移次数的先后,分期缴纳或以实物纳税。如美国。

②分遗产税,即对各个继承人分得的遗产分别进行课征。如日本、德国等,根据继承人与遗产人的亲疏关系和继承人的实际负担能力,采用累进税率课征。

③总分遗产税,亦称“混合遗产税”,即对遗产人遗留的遗产先征遗产税,再对继承人所得的继承份额征收继承税,两税合征。如加拿大、意大利等国。遗产税可追溯至古埃及、希腊和罗帝国时代,近代遗产税则于1598年始创于荷兰,法国、意大利、德国等相继开征。遗产税是西方国家财产课税体系中的重要税种,是调节社会财富分配,增加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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