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牲畜屠宰场征税所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85页(232字)

台湾《屠宰税法》第9条规定,各县(市)(局)政府视辖区屠宰量之多寡得设立公共屠宰场,由当地主管稽征机关直接管理,经省(市)政府核定酌收使用费,最高不得超过完税价格1%。前项屠宰场使用费划分为管理费与修建费,其比例由省(市)政府统筹规定,管理费列入主管稽征机关预算作为管理支出之用,修建费列入县(市)(局)预算作为扩建设备之用,均不得移作他用。第10条规定,凡屠宰之牲畜应在指定之公共屠宰场或报准指定地方检验屠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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