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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制

书籍:哲学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广东人民出版社《哲学辞典》第319页(615字)

指某些客体属于某一主体所有,这一主体可以是一些个人、一些集团,可以是国家和社会。

根据主体的不同,所有制通常有个人所有制、私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公有制(国家所有制)之分。一切被纳入主体生命活动范围的、主要是生产活动范围的东西,都可以成为所有制的客体。历史上的每一种所有制形式都是在某种生产方式内部形成的,都是与该种生产方式相适应的、人们之间在生产和再生产方面的关系。

这种关系决定了社会上所有制的一切关系,并在上层建筑中(首先是在象法律这样的上层建筑中)被固定下来。所有制作为一种社会—历史制度,经历了几个发展阶段,并具有两种基本形式——公有制和私有制。在原始社会,所有制是作为劳动主体对生产的自然条件的关系而产生的。

在生产力发展水平极低的情况下,公社是生产的主要机构,因而又是所有制的主体;这也就决定了公有制(公社所有制)必然要居于统治地位。生产力的发展和交换的出现导致私有制的产生,随着私有制的产生也就形成了阶级。

从此,历史便进入了阶级对抗社会的时期。生产资料私有制以及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的人剥削人的现象,经历了各个阶级对抗社会(资本主义是最后一个阶级对抗社会)上升发展的一切阶段之后,便会变成过时,因而也就造成了确立公有制的前提。社会主义生产的进一步发展,劳动社会性的不断扩大,将使社会主义所有制的一切形式互相接近,直至把它们完全融合为统一的共产主义所有制(参见个人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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