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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536页(468字)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支持城镇建设综合开发,促进住宅商品化,提高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发放的专项贷款。凡经有关机关批准经营城镇土地开发和商品房建设,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可以申请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该项贷款的投放重点是城市住宅及其配套工程,贷款主要用于补充企业为完成计划内土地开发和商品房建设任务所需要的流动资金为限,不得挪作其他用途。贷款一般采取抵押方式。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年度开发工作量的30%,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必要时可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比例内向上浮动。借款企业的还款来源是土地开发销售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和企业其他收入。借款企业必须按期归还贷款,确需展期时,需办理展期手续。逾期贷款按有关规定加收罚息,逾期超过3个月,银行不再发放新的贷款。同时,按借款合同的约定,从借款企业或担保方的存款中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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