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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姓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人民出版社《新编文史地辞典》第466页(409字)

古代印度社会的等级制度。印度古梵语称作“瓦尔纳”(意即色,指不同肤色的人)。中国古代文献中意译为“种姓”。它把全体社会成员分成四个等级(种姓)。最初是雅利安人从种族上把自己和被征服的达罗毗荼人区别为“雅利阿”和“达萨”两个种姓。后来在雅利阿内部又派生出三个等级集团,就是:第一等级婆罗门,即祭司贵族(僧侣),掌握神权,垄断祭神,解释宗教法典,监督宗教法典的执行等特权;第二等级刹帝利,包括国王、武士和官吏等,把持国家和军政大权。这两个等级都是奴隶主统治阶级,不事生产,靠剥削为生。第三等级吠舍,包括农牧民及工商业者,多属被剥削的小生产者。第四等级首陀罗,包括被征服的本地居民(称达萨)、贫雇农和奴隶,他们几乎被剥夺了一切权利,处于社会的最低层。各等级之间贵贱分明,界限森严,互不通婚交往。这种等级制度的实质是奴隶主阶级统治劳动人民的工具,成为印度社会发展的严重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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