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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玛宪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人民出版社《新编文史地辞典》第530页(203字)

即魏玛共和国宪法。1919年8月,由德国国民会议通过。宪法宣布德国为联邦共和国;国家元首为总统,任期七年;最高行政机构为内阁。立法权属国会,国会分联邦院和国民议会;公民享有言论、通讯、集会、结社等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家处于非常状态时,总统有暂时取消公民民主自由的权利等等。宪法全文共181条,是德意志共和国的基本组织法。1933年希特勒上台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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