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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立

书籍:孙中山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广东人民出版社《孙中山辞典》第18页(519字)

资本主义国家政治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即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国家权力,分别由三个不同机关掌握、独立行使、互相制约的制度。

法国孟德斯鸠根据英国洛克的分权论,加以发展,提出三权分立说。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把这项原则规定在国家宪法中。一般是议会行使立法权,内阁或总统行使行政权,法院行使司法权。孙中山认为,“英的宪法所谓三权分立,行政权、立法权、裁判权各不相统,这是从六七百年前由渐而生,成了习惯,但界限还没有清楚。后来法国孟德斯鸠将英国制度作为根本,参合自己的理想,成为一家之学。美国宪法又将孟氏学说作为根本,把那三权界限更分得清楚,在一百年前算是最完美的了”。

在孙看来,中国封建时代,“只有司法、立法、行政三个权是由皇帝拿在掌握之中,其余监察权和考试权还是独立的。就是中国的专制政府,从前也可以说是三权分立的,和外国从前的专制政府便大不相同”。“不过外国近来实行那种三权分立,还是不大完全。中国从前实行那种三权分立,更是有很大流弊”。

孙主张“现在要集合中外的精华,防止一切的流弊,便要采用外国的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加入中国的考试权和监察权,连成一个很好的完璧,造成一个五权分立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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