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代理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608页(492字)
是指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给被代理人提供法律帮助,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的活动。根据被代理人的不同,刑事代理可分为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代理、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代理。自诉案件中自诉人与诉讼代理人签订委托协议书,载明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间等重大事项,代理权限中应特别注明诉讼代理人有无撤诉权、与被告人和解权。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向人民检察院反映被害人的意见,协助检察机关正确处理案件。在审判阶段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同被告人、辩护人进行辩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无论是原告一方,还是被告一方,都有权利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一般情况下,原告一方的诉讼代理人由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自诉案件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兼任;被告一方的诉讼代理人由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兼任。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实质上是民事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