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广东人民出版社《孙中山辞典》第18页(188字)
孙中山称美国宪法为三权宪法,又叫成文宪法,它包括立法权(兼弹劾权)、行政权(兼考试权)、司法权,被欧美作为立国根本大法和很完全的宪法。
孙认为它不完备的地方还是很多,流弊也很不少,故有人要想方法去补救,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喜斯罗提出了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和弹劾权的“四权分立”,但仍不完备。故孙加多一个考试权,构成五权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