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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公有

书籍:孙中山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广东人民出版社《孙中山辞典》第21页(419字)

孙中山在1899-1900年间和梁启超、章炳麟等讨论中国上地问题时以土地国有为主题,比较中外古今诸种土地公有制,最服膺亨利·乔治的单税论,认为最适宜于中国社会经济的改革。

1912年10月他在上海中国社会党的演说中解释说:“原夫土地公有,实为精确不磨之论。人类发生以前,土地已自然存在,人类消灭以后,土地必长此存留。可见土地实为社会所有,人于其间又恶得而私之耶?或谓地主之有土地,本以资本购来,然试叩其第一占有土地之人,又何自购乎?”而且“欲求生产分配之平均,亦必先将土地收回公有,而后始可谋社会永远之幸福也。”他以美国纽约为例,说该城地租收入每年至八万万之巨,惜为地主所私有,而社会经济未蒙其益。

如果中国实行土地公有,则“将来工商发达,交通便利,地租之收入,较纽约不啻几十万倍,则国家之富,可以立致”。他提出在中国实行土地公有之法就是规定地价及征收地价税。

认为此“实为社会主义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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