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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坛宪法草案

书籍:孙中山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广东人民出版社《孙中山辞典》第69页(446字)

1913年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制定的宪法草案,名《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因该委员会设在北京天坛祈年殿,故称《天坛宪法草案》,简称《天坛宪草》。

宪法草案共分国体、国土、国民、国会、国会委员会、大总统、国务院、法院、法律、会议、宪法之修正及解释十一章,于1913年10月30日提交宪法会议。因袁世凯取消国民党籍议员资格,宪法会议不足法定人数,无法开议,而未能正式议决施行。

1916年9月5日国会宪法会议重新开会,通过宪法草案初读。

由于与会议员在省制入宪等问题上争执不下,宪法草案未能完全通过二读。1918年9月下旬-12月中旬和1919年11月中旬-1920年1月下旬,在广州的旧国会宪法审议会两度开会,因内部争执,仍未能通过宪法草案。国会制宪迭遭失败,促使孙中山坚定推行五权宪法的决心。他指出,未来中国的根本大法,应当是“适于中国之国情,不得完全摹仿异国,致有忘本之嫌”的“二十世纪模范之宪法”。而《天坛宪法草案》就是“把自己的好东西丢去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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