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孙中山辞典

对外宣言书

书籍:孙中山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广东人民出版社《孙中山辞典》第217页(822字)

1912年1月5日孙中山请澳洲人端纳撰写,由伍廷芳奉孙命用英文电报通告全国。

中译文刊于1912年1月6日上海《天铎报》,现收入中华书局出版的《孙中山全集》第二卷。1912年1月1日南京临时政府宣告成立,中国出现南北两个对立的政权。为阐明南京临时政府的外交立场,孙发表此宣言书。宣言书谴责清政府“据无上之威权,施非理之抑勒,裁制民权,抗违公意”,以致“我中华民国之智识上、道德上、生计上种种之进步,坐是迟缓不前”。因此,“非实行革命,不足以荡涤旧污,振作新机”。宣言书以天赋自由人权为理论依据,解释中国人民革命的正义性。

还列举清政府的种种虐政。强调必须推倒清政府的专制统治,建设共和民国。并公布南京临时政府对外对内八项原则:一.“凡革命以前所有满政府与各国缔结之条约,民国均认为有效,至于条约期满而止。其缔结于革命起事以后者,则否。

”二、“革命以前满政府所借之外债及所承认之赔款,民国亦承认偿还之责,不变更其条件。其在革命军兴以后者,则否。

其前经订借、事后过付者亦否认。”三、“凡革命以前满政府所让与各国国家或各国个人种种之权利,民国政府亦照旧尊重之。其在革命军兴以后者,则否。”四、“凡各国人民之生命财产,在共和政府法权所及之域内,民国当一律尊重而保护之。”五、“吾人当竭尽心力,定为一定不易之宗旨,期建吾国家于坚定永久基础之上,务求适合于国力之发展。”六、“吾人必求所以增长国民之程度,保持其秩序,当立法之际,一以国民多数幸福为标准。”七、“凡满人安居乐业于民国法权之内者,民国当一视同仁,予以保护。”八、“吾人当更张法律,改订民、刑、商法及采矿规则;改良财政,蠲除工商各业种种之限制;并许国人以信教之自由。”宣言书希望各国在此时“务守镇静之态”,协助南京临时政府,实现改建大业,使中华民国得以“列入公法所认国家团体之内,不徒享有种种之利益与特权,亦且与各国交相提挈,勉进世界文明于无穷”。

上一篇:加拉罕宣言 下一篇:孙中山辞典目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