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孙中山辞典

国民

书籍:孙中山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广东人民出版社《孙中山辞典》第494页(602字)

具有本国国籍的人。

通常称公民。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履行一定义务。在法律术语上,多数国家使用“公民”,少数国家使用“国民”(如日本)。

国民与人民是不同的概念,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与敌人相对称。

国民依是否具有本国国籍而定,既包括人民,也包括敌人。资本主义国家对国民与人民往往没有区分。孙中山将国民与人民并称。如《临时大总统宣言书》既谓“副国民之望”、“完国民之志愿”,又称“国家之本,在于人民”。《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第二章第五条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第六条规定:人民享有“各项之自由权”。其他条款还规定人民享有之权利和履行之义务。

1914年孙提出“公民”与“国民”的区别。《中华革命党总章》规定:“革命成功之日,首义党员悉隶为元勋公民,得一切参政、执政之优先权利;协助党员得隶为有功公民,能得选举及被选权利;普通党员得隶为先进公民,享有选举权利”。“凡非党员在革命时期之内,不得有公民资格。必待宪法颁布之后,始能从宪法而获得之;宪法颁布以后,国民一律平等。

”在《批释加盖指模之意义》中又重申:“第三次革命之后,决不如第一次之糊涂,将全国人民名之曰国民;必其有心赞成共和,而宣誓注册者,乃得名之曰国民。”孙晚年多使用国民一词,包括“实业家”、“农民”、“工人”、“学界”等。

上一篇:罗翼群 下一篇:孙中山辞典目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