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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党规约

书籍:孙中山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广东人民出版社《孙中山辞典》第501页(319字)

民国初年国民党的章程。

1912年8月25日国民党在北京召开正式成立大会,举孙中山为理事长。会上通过了《国民党规约》。

规约共八章,规定国民党“以巩固共和、实行平民政治”为宗旨;以保持政治统一、发展地方自治、励行种族同化、采用民生政策、维持国际平和为党纲;设本部于北京,省会外各商埠设交通部,各省会设支部、各府、厅、州、县设分部,海外亦设支部,分部;本部理事9人,代表本党综揽党务,互选一人为理事长;参议30人,基金监3人,审计员7人,干事分总务、交际、政事、文书、会计五部治事;本部设政务研究会,研究各项政务,决定政见,筹划政略;每年国会开会前,开大会于本部所在地,讨论本党一切进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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