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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议院法

书籍:孙中山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广东人民出版社《孙中山辞典》第537页(632字)

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国会组织与议事之法规,亦是孙中山以临时大总统名义公布的最后一个法令。

刊于《临时政府公报》第55号,现收入中华书局出版的《孙中山全集》第二卷。为了防止袁世凯的专制独裁,建立一个以国会为最高权力机关、政府向国会负责的西方式民主政府,孙于1912年4月1日颁布此法。

参议院法分总纲、参议员、议长副议长、委员、会议、委员会、选举、弹劾、质问、建议、请愿、国务员及政府委员、参议院与人民、官府及地方议会之关系、纪律及警察、惩罚、秘书厅、经费、附则十八章。第一章规定“参议院设于临时政府所在地”,“各地方有五分之三以上派参议员到院,即行开会”。第二至四章对参议员、议长副议长、委员的资格、权限、辞职、请假等事项作了规定。第五至七章规定会议、委员会、选举有关问题。

第八章规定参议员二十人以上连署可以提出弹劾大总统案,十人以上连署可以提出弹劾国务员案。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法进行,“弹劾大总统案通过后,即日将全案通告最高法院,限五日内互选九人组织特别法庭,定期审判”。第九至十一章对质问、建议、请愿所必须具备的手续及应注意的事项作了规定。

第十二章规定国务员及政府委员在参议院的权限和义务。第十三章规定参议院与人民官厅及地方议会之关系。第十四至十七章对参议院设置警察及会场纪律、对参议员的惩罚、设立秘书厅及其经费等问题作了规定。

第十八章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施行”。参议院法体现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三权分立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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