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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次序

书籍:孙中山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广东人民出版社《孙中山辞典》第557页(475字)

亦称革命程序、建政三序,是孙中山关于革命建国的重要方略,民权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

形成于1902年前后。同盟会成立后,在《革命方略》的《军政府宣言》中,以政纲形式予以固定和公布。

欲通过军权与民权的相互制约,防止革命之际出现武人拥兵割据和民权无限扩张两大弊端,使革命由破坏专制秩序顺利转向建立民主秩序,避免重蹈改朝换代出现混乱的覆辙。开始分为军法、约法、地方自治法三个阶段。同盟会成立时第三期改称宪法。1906年编制《革命方略》时分别定名为军法之治、约法之治、宪法之治,主要任务是“军政府督率国民扫除旧污”,“军政府授地方自治权于人民而自总揽国事”,“军政府解除权柄,宪法上国家机关分掌国事”,并规定军法、约法的期限。

“二次革命”后,中华革命党总章将三时期更名为军政、训政、宪政,训政阶段强调要训导民众养成共和国民资格。孙晚年认为革命不成功的原因之一,是未能实行革命次序方略。在《制定建国大纲宣言》中指出:“未经军政、训政两时期,临时约法决不能发生效力”。今后革命,必须依据不可跨越之程序,用力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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