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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弹劾西山会议决议案

书籍:宋庆龄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广东人民出版社《宋庆龄辞典》第140页(570字)

1926年1月16日上午中国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决议案指出:“关于本党少数中央委员及监察委员发起西山会议,大会接受各地报告之后,认定此等举动纯属违法,并足以危害本党之基础,阻碍国民革命之前途,非加以严重之处分,不足以伸党纪而固吾党之团结”。但西山会议派诸人,“情节既有主从之分,则处分自不能不有重轻之别”。按照各人的行为,判定其应得的处分:(一)“谢持、邹鲁二人,纯为主动之人,其违反党纪以此二人为最。谢持、邹鲁应永远开除党籍。

”(二)“居正、石青阳、石瑛、覃振、傅汝霖、沈定一、茅祖权、叶楚伧、邵元冲、林森、张继、张知本等12人附和谢持、邹鲁,除张知本外,均参与西山会议,实属违背纪律。张知本虽未到会,然未声明与西山会议脱离关系,亦不能无附和之嫌”。

“由大会用书面向上列12人警告,指出其错误,责其改正,并限期两个月内具复于中央执行委员会。若此12人中有不接受大会警告者,是甘心背叛党,而与谢持、邹鲁同趋,中央执行委员会应即执行纪律,开除此不接受大会警告者之党籍。

”(三)戴季陶“未得中央执行委员会许可,即以个人名义发布《国民革命与中国国民党》一书,以致发生不良影响,惹起党内纠纷”。因其“始终并未与会”,离京之日又有悔悟表示,“应由大会予以恳切之训令,促其猛省,不可再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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