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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订新约运动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279页(726字)

亦称“修约运动”。

1928年6月15日,南京国民政府发表对外宣言,希望各国解除中国所受不平等条约的约束,遵正当手续重订新约,以副平等及相互尊重主权之宗旨。7月6日外交部发表《关于重订新条约之宣言》,宣布凡中外旧约期满者废除另订;尚未满期者解除重订;旧约期满、新约未订定者由国民政府另订适当临时办法处之。7月25日中美首先签订《整理两国关税关系之条约》,随后国民政府分别照会条约未满期的各国,先后同德国、挪威、荷兰、英国、瑞典、法国等签订了新关税条约。各国承认中国的关税自主权。

12月6日,国民政府公布海关进口税则,规定凡进口货物按七级分别缴纳5%至30%的税金,并统一海陆关税,定于次年2月1日实施。此后又于1930年、1933年、1934年逐年提高税率,对于增加财政收入,保护民族工商业和发展经济起了一定作用。

与此同时,国民政府同条约期满的比利时、意大利、丹麦、葡萄牙、西班牙等国缔结“友好通商条约”,签约各国承认中国关税自主权并宣布取消领事裁判权。但各国在条约附件中又将中国民商法之颁布、中国对外国侨民行使法权详细办法之订定,作为取消上述特权的先决条件,倘若此条件未能在1930年1月1日前具备,则各该国须待享有领事裁判权之国半数以上放弃该特权时,方得废除。

日本政府则延至1930年5月才勉强签订了附有多项无理要求的关税条约。

各国的敷衍态度,激起中国人民的愤慨,1928年12月南京发生了万余市民抗议政府妥协外交的示威活动。

1929年4月,国民政府外交部照会条约未满期的英、法、美、日、荷、挪、巴(西)、秘(鲁)、瑞(士)等国要求撤废领事裁判权,均被各国托词拒绝。迨九一八事变后,修约运动难以为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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