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4页(315字)

有广狭二义,广义指在中等教育基础上设立的、实施高等教育的学校,在中国包括大学、学院、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合称普通高等学校。狭义指普通高等学校中办学规模较大的一种。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的规定,称为大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主要培养本科及本科以上专门人才;在文科(含文学、历史、哲学、艺术)、政法、财经、教育(含体育)、理科、工科、农林、医药等8个学科门类中,以3个以上不同学科为主要学科;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力量和较高的教学、科研水平;全日制在校学生数在5000人以上等。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称为大学,使之与学院、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相区别。申请设置大学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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