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贸易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6页(584字)

又称“国际租赁”,通过支付租金在一定时期内取得商品使用权的一种交易。

现代经济中的租赁是企业间较长期的动产租赁,是以借物代替借钱的一种筹资方式,其实质是一种信贷。租赁业务的当事人通常有三方:一是物资供应方,即出售物资的厂商;二是出租方,即购买物资出租者,通常是租赁公司或金融组织的附属机构;三是用户,即承租人。

租赁业务的基本内容,是租赁公司应承租人的要求和愿望,购买其所需的设备,在一定时期内供其使用。

出租人负责将出租品运至承租人指定的地点,并负责安装,交付使用,出租品的所有权属出租人。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出租品拥有充分的使用权,但对该物品有责进行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并按期支付租金。租赁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延长租期,或承租人以少量租金继续使用,也可由承租人以很低的名义价格购进所租设备,还可要求出租人更换设备,另订租约。

租赁贸易主要有两类:(1)融资租赁。它以取得设备添置、解决资金不足为主要目的。这种租赁,租期较长,一般情况下,在租赁期内租约不可撤销。

出租人在首期租赁中就收回全部垫款、费用和利润,出租品的保养和维修由承租人负责。(2)经营租赁。它以取得物资使用权、解决一时所需为主要目的。

这种租赁,租期较短,中途可以撤约,出租人一般不可能从首期出租中收回全部垫款和费用,出租品的维修由出租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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