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单证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64页(259字)

亦称“寄样证明”。

进口商为了预先得到有关货运单据及货物的船样、样卡、码样等,以便向其所在国申报进口或推销货物之用,在信用证中规定,在货物装运前后的一定期限内,由发货人邮寄给信用证规定的收受人全套或副本单据(也可能规定寄正本单据),并单独出具寄单证明书,或将寄单证明内容列明在发票内,作为向银行议付的单证。寄单证明的内容通常包括单据名称、份数、寄送对象、寄出时间和寄送方式等。寄样证明的内容一般包括寄送船样、样卡、码样等情况及寄送对象、寄送方式和寄出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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