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114页(258字)

与承运人订有运输合同的人。

《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中作了明确规定:其本人或以其名义或代其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任何人,或其本人或以其名义或代其将货物实际交付给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承运人的任何人均为托运人。托运人对托运的货物须有适当的包装,并提供为辨认货物所需的主要标志、号码、货物数量和重量。如由此引起的灭失、损坏及其费用,要承担责任。

支付运费是承运人的义务,而提取货物是收货人的权利。如因运杂费用未付清,承运人可行使留置权扣留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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