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提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124页(322字)

在提单收货人一栏内填写“凭指示”字样,并可通过背书方式进行转让的提单,这类提单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使用最为广泛,可分为两种:(1)不记名提示提单,俗称空白抬头,即在收货人一栏内只填写“凭指示”(To order)字样,由提单持有人作出提示。

这是一种最常见的可转让提单。持单人在提单上签字,或签注受让人姓名后交给受让人进行转让。

(2)记名指示提单,即按记名人的指示交货的提单。

根据记名人不同可分为凭托运人指示(To the order of Shipper)、凭收货人指示(To the order of Consignee)和凭银行指示(To the order of Bant)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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