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遣费/滞期费计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140页(432字)

速遣费和滞期费有三种计算方法:(1)普通法。

以租约约定的可用装货时间和可用卸货时间按装港和卸港分开计算。这就是说可用装卸时间不可相互抵用,如装货港和卸货港各有几个,则都算作一个装货或卸货时间,连续计算。(2)平均法。在普通法计算基础上,如装货港速遣5天,卸货港滞期3天,按平均法冲销后为速遣两天。

以滞期费每日3000美元,速遣费每日1500美元来计算,可以见到,平均法计算比普通法计算,对租船人有利。但是,使用平均法应该注意一点,如果装港和卸港都滞期或者都是速遣,则平均法不能使用。

因此,在租约中很少采用平均法来计算滞期和速遣。(3)相互抵用法。

这种计算法是可用装卸时间可以相互抵用。当装货可用时间使用完了,可以用卸货可用时间来抵用,而不上计算滞期,直到装卸都完成后,一次总算滞期。

这对租船人是有利的。程租约中有一种“All Purpose”条款,规定装卸一共多少天,在装卸全部完成后,一次计算滞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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