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单的转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180页(338字)

保单持有人将该保单转让他人。

因为保险合同不是保险标的的附属物,所以保单并不因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而随之转让;保险单的转让须经过保险人同意后才能生效。保险单的转让一般应在有关保险利益的权利发生转移时或转移前办理。因为权利一经转移,保单原持有人就自动丧失其可保利益,因而也就无权再转让保险单了。但是根据国际惯例,一般货物运输的保单是可自由转让的(事先也无需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保单经被保险人背书后,即随同被保险的货物权利的转移而自动转让给受让人。这是因为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并不是由被保险人控制的。但是对于船舶保险或其他财产保险,非经保险人同意才能转让,否则,当保险标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保险人可以宣布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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