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关运输货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226页(798字)
从一设关地点申请转运往另一设关地点办理海关进出口海关手续的货物或属于海关监管的货物。
具体讲,转关运输货物包括三类:(1)由进境地入境后,向海关申请转关运输,运往另一设关地点办理进口海关手续的货物;(2)在启运地已办理出口海关手续运往出境地,由出境地海关监管放行的货物;(3)由关境内一设关地点转运到另一设关地点受海关监管的货物。进出境货物经申请人向进境地、启运地海关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者,经海关核准方可办理转关运输:(1)指运地和启运地设有海关机构的;(2)运载转关运输货物的运输工具和装备具备密封装置和加封条件;(3)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企业是经海关核准的运输企业。不具备上述条件,但有特殊情况情由的经海关核准,也可以办理转关运输。在办理转关运输手续时,申请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并递交下列单证:(1)进口转关:向进境地海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一式三份,如果属于国际铁路联运货物,应填报货物装载清单三份,并交验有关证件和货运单证;(2)出口转关应向启运地海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一式两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申请办理属于需申领进口许可证的转关运输货物,应事先向指运地海关交验进口许可证,经审核后由指运地海关核发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联系单并封交申请人带交进境地海关。空运转关运输货物的指运地与国际运单的目的地相同的可免填“申报单”,由海关在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印章。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进境地海关申报转关运输手续,有关货物自运抵指运地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超过上述期限,由海关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滞报金。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自运输工具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指运地海关申报的,由海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