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经济技术开发区货物的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229页(698字)

海关依照有关规定对进出经济技术开发区货物实施的具体检查、审核、征免税和办理其他海关手续的行为。

按照有关规定,下列进口货物可享受关税免税优惠:(1)建设开发区基础设施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2)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物资、原料、生产用燃料、合理数量的生产用车辆等;(3)企事业单位自用的合理数量的建筑材料、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4)旅游饮食业营业用餐料;(5)利用外资养殖出口产品所需进口的饲料等。出口产品可享受下列关税优惠:(1)开发区企业出口该区生产的产品,除另有规定外,可免征出口关税;(2)使用内地原材料或半成品,在开发区内加工后,增值20%以上的,可作为开发区产品看待,凭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免征出口关税;但开发区代理内地或收购区外产品直接出口的,属于应征收出口税的产品,应照章征税。开发区的货物运出开发区时应办理如下手续:(1)开发区企业如需将进口料件或加工的半成品运往区外加工、装配,有关企业应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与内地加工企业签定的加工合同向海关登记,由海关核发《登记手册》;加工后成品应按规定期限运回开发区,并在合同执行完毕后一个月内,持《登记手册》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2)如果开发区产品销往内地,应由海关核准后并按法定税率对进口料件部分补征关税;申报不清者,按成品补税。(3)开发区内未设海关办事机构的,应向开发区所在地的主管海关或进出口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海关按“监管货物”办理,并通过查帐、核销、设立保税仓库(或工厂),或临时派员实施监管。开发区进口的减免税物资仅限于开发区使用,不得擅自移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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