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料加工保税集团货物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240页(656字)

海关对从事多层次、多道工序连续加工并享受全额保税的企业联合体进口料、件及其加工成品进行的监督、检查、核销和办理其他海关手续的行为。

按照海关有关规定,保税集团在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口料件前,其牵头企业应持凭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进料加工批准书》连同合同副本或订货卡片向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经审无误后签发《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并在右上角加盖“保税集团货物”戳记。海关对保税集团进口的料、件予以全额保税,企业应按规定向海关交纳监管手续费。

进口料件应存入指定保税仓库,出库时应接受海关的监管。用进料加工的成品出口时免征出口税,但应交验有关证件。保税集团内各生产环节和工序所使用的进口料件的消耗定额每年向海关报核,海关根据已核定的消耗定额分段核销。

企业还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十五日前将上季度进口料件的储存、使用加工以及有关产品的实际流向等情况制表报送海关核查。最终产品出口后一个月内,保税集团应持凭《登记手册》以及经海关签章的出口专用报关单等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加工产品因故不能出口而需内销的,应经主管部门批准并补交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交验其他证件。保税集团进口的料件及加工产品均属海关监管的保税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出售、转让、调换、抵押或移作他用。

保税集团进口料件应在进口之日起一年内加工成品返销出口。如需延长期限的,企业应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最长为一年。

如期满仍未加工成品复出口或转为进口的,由海关按《海关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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