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捐赠物资或物品的监管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240页(366字)

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对境外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华侨、港澳同胞,以及在经济贸易活动中外商无偿赠送给我国境内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物资或物品实施具体的进口管理和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行为。

对于一般捐赠物资或物品,接受单位应向海关出具捐赠单位的证明函、国内有关主管部门证明信或批准文件,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进口手续,海关凭以免验免税或征税放行。如果在正常经济贸易活动中,外商向国内有关单位赠送的物资,应凭主管厅局级以上机关批件报关纳税,如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应申领许可证,海关凭以征税放行。对于来自华侨、港澳台同胞的捐赠物资,价值在1万元人民币以下者,由省、市及自治区侨办审批,超出限值的由人民政府审批。属于许可证管理范围的商品,应申领许可证。国家机关不能接受捐赠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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