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246页(1152字)

中国关税制度的基本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关于关税制度而制定的具体规定。

1985年3月7日由国务院发布,同年3月10日起实施。1987年9月12日经国务院修订发布。

1992年3月1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发布,同年4月1日起施行。原为8章37条,第二次修订做了较大增改,现为8章42条。

第一章,总则:阐明该条例是为了贯彻执行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规定凡国家准许进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由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征收关税。

规定由国务院成立税则委员会负责提出制定或修订《进出口关税条例》、《海关进出口税则》的方针、政策、原则,审议税则修订草案,制定暂定税率,审定局部调整税率。同时还规定了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是关税纳税义务人,其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应当遵守的各项规定。

根据该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为该条例的一个组成部分。第二章,税率的运用:规定中国对进口关税实行复式税则,设立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以及运用两栏税率的原则,并规定任何国家或地区对其进口原产于中国的货物征收歧视性关税或给予歧视性待遇的,中国海关对原产于该国或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由国务院税则委员会决定征收特别关税。第三章,完税价格的审定:规定中国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的基本原则。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为完税价格,出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予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

同时还规定了上述完税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时其完税价格应依次确定的方法和特殊货物的完税价格确定的方法。为保证完税价格的真实性,该章还规定纳税义务人应向海关交验真实记载价格和其他费用的发票和有关单证,必要时海关可以检查有关合同、帐册、单据和文件。

第四章,税款的缴纳和退补:规定了关税缴纳制度。包括关税缴纳期限和滞纳金的征收、关税退还、追征和补征的时限。第五章,关税的减免及审批程序:规定了各种关税减征或免征优惠的享受条件,办理减免关税的申请、审批程序。第六章,申诉程序:规定了关税纳税争议的复议制度。

纳税义务人与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先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税款,然后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书面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对海关总署的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章同时规定了海关作出复议决定的时限。第七章,罚则:规定了对违反该条例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所适用的法律。第八章,附则:授权海关总署对该条例作出解释。

并规定对协助海关查获违反该条例的偷逃税的单位或个人,海关予以奖励并负责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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