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进口完税价格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253页(558字)

海关为以特别方式或目的进口货物而确定的计征税款的一种价格标准。

由于进口的目的或性质不同,其完税价格的确定方法也有所不同。主要有下述几种:(1)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或者原出境货物相同的或类似的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确定完税价格。如上述原出境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无法得到时,可用原出境货物申报出境时的离岸价格替代。如无法获得到岸价格,可以该出境货物在境外加工时支付的工缴费加上运抵入境地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一切费用作为完税价格。(2)对于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按海关规定期限复运进境的,以审查确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3)租赁和租借方式进境的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4)暂准进口的施工机械、工程车辆、供安装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电影摄制机械,以及盛装货物的容器,如逾期留用国内的,以原货进口时的到岸价格为完税价格,按月征收关税。(5)特定减免税进口的货物如需补税时,仍按原货进口时的成交价格为完税价格。

(6)对于国内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以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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