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支信用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273页(377字)

亦称“红条款信用证”。

信用证的一种。开证银行授权议付行可凭受益人开具的光票支取全部或部分证款付给受益人,受益人发货后再向议付银行提供有关货运单据的信用证。根据预支金额的多少可分为全部预支和部分预支,前者为全部预支信用证,后者为部分预支信用证。

全部预支信用证是仅凭卖方的光票付款,实质上等于一般的预付汇款。

有时开证行也要求卖方在开立汇票时,附交一份负责补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的声明书。部分预支信用证(Partial Payment Credit)是凭受益人以后补交单据的声明书就可预支部分货款。

当正式单据交齐后,银行再付清余款。倘出口方届时未能装货、交单,开证行保证偿还出口地银行的垫款本息,然后向开证申请人索还。

开证行在信用证上加列的条款通常打成红字以资醒目,故此种信用证也称“红条款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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