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付款信用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277页(376字)

“远期信用证”的一种。

亦称“迟期付款信用证”。规定货物装船后若干天,或开证行见单后若干天付款的信用证。

一般不要求出口商开立汇票,即使开立汇票,此种汇票也不易贴现,出口方不能利用贴现市场资金。

这种信用证大都由欧洲大陆银行开立。延期付款信用证的交单方式和承兑交单相仿,银行在收到单据后,将单据交给申请人,银行在到期日方付款。若执行迟期付款的是开证行或保兑行,那么在到期日,他们必须付款;但若执行银行是一家未对信用证加保兑的出口地银行,万一到期日发生意外,付款行完全可以不向受益人付款。

为减少风险,受益人应要求执行迟期付款的出口地银行加保。迟期付款信用证没有汇票,受益人就不能像承兑信用证那样贴现汇票,获得资金。受益人在到期前若需要资金,可先从议付行取得一部分预付定金(一般为货款的15%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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