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276页(423字)

远期信用证的一种。

以开证行或其代理行为汇票付款人的远期信用证。本证项下的汇票,在承兑前,银行对出口商的权利义务是以信用证为准;在承兑后,银行作为汇票承兑人、付出票人、背书人、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出口商按信用证规定,开立以开证银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连同单据交议付行。

议付预审单无误后,将汇票、单据寄进口地开证行请求承兑。议付行对开证行的交单条件是承兑交单,所以开证行承兑后将单据收下,寄出“承兑通知书”给议付行或将已承兑的汇票退给议付行,议付行待到期时再提示开证行要求付款,款项收妥后汇票交出口商。开证行对进口商交单条件是付款交单,即在汇票到期时,进口商向开证行付款赎单,待汇票到期,由进口商付款赎回信托收据。如出口商要求汇票贴现,则议付行在进口方开证行承兑后,将汇票送交贴现公司办理贴现。贴现公司扣除贴现息后将净款交议付行转交出口商。汇票到期,贴现公司可向开证行提示汇票,要求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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