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卖交易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284页(217字)

买卖双方按预先签订的合同,约定在证券成交后过一段时期(最长不超过1年)再回售或回购的债券买卖交易。

也称有条件的债券买卖。带回售条件的买进叫“买进典卖”或叫“典卖”;带回购条件的卖出叫“卖出典卖”或叫“反典卖”。典卖交易有委托典卖和自主典卖两种形式。以证券公司作为中介人,把债券的卖方和买方的要求结合起来,使买卖契约成立的称为委托典卖;自主典卖是证券公司用自己的资本和债券从事典卖交易。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