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外汇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302页(471字)

有关单位向银行借入的外汇贷款项下的外汇。

其使用范围是:(1)引进先进技术,进口设备、材料,扩大出口商品的生产能力,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改进包装装潢;(2)进口原料、辅料加工出口;(3)发展交通运输、旅游事业,对外承包工程;(4)支持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5)支持直接或间接创汇收入项目所需的短期周转资金。凡符合条件和规定使用范围的对象,可凭与外贸企业签订的协议,向中国银行办理申请手续,经上级批准后,即可使用该项贷款项下的外汇。

贷款外汇实行额度管理,即在贷款合约规定额度内使用。

使用时应该将该贷款外汇的额度划转进口单位,并加盖戳记或加以注明“外汇贷款”字样以资区别。

进口单位在结算进口货款时,对支付的贷款外汇部分,不再计收人民币,而仅收取外贸企业应得和代垫的关税、工商税、银行财务费和加成部分的人民币。外汇贷款到期,外贸企业应负责向银行划拨外汇额度清帐,由实际贷款单位,凭外贸企业或还汇部门开给的“归还外汇贷款额度凭证”,以相应的人民币向中国银行购买外汇归还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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