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25页(597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执法检查现场,依据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的即时行政制裁。根据我国《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可以对下列事项实施现场处罚:对于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依据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现场,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责令改正处理或者处以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罚款;对于无需进一步调查取证即可判定为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可以依法没收该产品;对于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可以依法没收该计量器具。施行现场处罚应当符合下列具体程序规定:现场处罚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施行现场处罚,必须使用统一的《现场处罚决定书》,记明检查的时间、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方式,并经行政相对人签字或者押印;施行现场处罚,必须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或者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处罚没收财物凭证;罚没财物应当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上缴;施行现场处罚,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告知诉权,行政相对人不服处罚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施行现场处罚,应当要求行政相对人当场缴清罚款。确因合理原因不能当场缴清罚款的,应当在15日内缴清。行政执法人员施行现场处罚给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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