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24页(1319字)

关于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的管辖、受理、审理和执行等的行政程序。所谓技术监督行政案件,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计量、标准化、质量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案件。我国规定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主要法规是1990年7月16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

技术监督案件的管辖 县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案件,但依法由上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的除外。市(州、盟)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和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涉外案件。省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包括涉外案件)。

技术监督案件的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立案:①在监督管理中发现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现场处罚的案件除外);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经初步核查,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③有关部门移送并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④同级政府或者上级部门交办的;⑤其他需要立案的。对需要立案办理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经批准后立案。

技术监督案件的调查取证 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下列证据经查证属实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行政相对人陈述、调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检验检定或者鉴定结果。案件调查取证应当有两个以上的承办人员参加。进行询问调查时,应当允许行政相对人作辩解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由承办人员、法定检验机构的人员进行,也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加,应当通知行政相对人到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对实物证据进行封存。

技术监督案件的审理 各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实行集体审议制度,设立相应的案件审理组织。案件审理组织经集体审议后,提出案件处理意见。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根据审理组织的处理意见,分别作出如下决定:①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给予行处处罚;②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显着轻微的,免予行政处罚;③对查无实据的,不予处罚;④对需要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⑤对无管辖权的案件,应当移送到有关部门处理。

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得自行停止执行。对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下列情况,由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①行政相对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②行政相对人收到“行政复议决定”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③行政相对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作出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或者裁定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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