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仲裁机构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24页(758字)

国家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技术合同仲裁机构的设立及其仲裁活动实施的行政管理。所谓技术合同仲裁机构,是指以仲裁方式解决技术合同争议的组织。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1991年1月21日发布的《技术合同仲裁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省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省会城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的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全国性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或者工业行业协会,可以成立技术合同仲裁机构。成立技术合同仲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反映活动宗旨的章程;②有相应的组织机构;③有10名以上的仲裁员,其中专职仲裁员不得少于3人;④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成立技术合同仲裁机构,由技术合同仲裁机构筹办单位向国家科委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附送下列文件:技术合同仲裁机构章程;仲裁员的姓名、资格证明;主要负责人姓名、简历;其他必要文件。国家科委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进行审查,经批准的,发给证书。中国公民应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考核合格,方可取得技术合同仲裁员资格:拥护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具有大专以上毕业的学历;有3年以上从事科技管理或者法律工作经验。技术合同争议实行协议仲裁的原则。技术合同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争议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由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出申请,才能受理。受理后,应当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审理技术合同争议案不公开进行。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请求,在分清责任的情况下进行调解。技术合同仲裁机构处理技术合同争议案件,实行一次裁决制度,仲裁决定即为终局裁决。技术合同争议的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期限为一年,自当事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技术合同仲裁机构可以变更、撤销,变更、撤销应当报国家科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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