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83页(276字)

中国2002年环境影响评价法第7条规定:(1)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2)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3)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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