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2002年环境影响评价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82页(358字)

中国全国九届人大常委会2002年10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共5章38条。其中第1条规定,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第2条规定,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第36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对本辖区的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法第2章的规定制定。第38条规定,本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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